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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三审稿征意见业内呼吁早出台
发布日期:2015-10-10

核心提示:本文梳理《资产评估法三审稿》修改的主要内容,报道业内人士对《资产评估法三审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日前,一项事关资产评估行业未来发展的十分重要的法案正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那就是《资产评估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三审稿》),本次征求意见将于2015107日结束。
截止到记者发稿时为止,《资产评估法三审稿》已经征集到超过1900条意见建议,在同期征求意见的四部法律中,《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的反馈意见条数仅次于《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8700条意见,居于第二位,可见其受关注的程度。
本期,本报记者就为大家梳理《资产评估法三审稿》修改的主要内容,报道业内人士对《资产评估法三审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资产评估法三审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2013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资产评估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396日至105日,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修改,形成了《资产评估法三审稿》。2015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资产评估法三审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以来,国务院分批取消了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准入,同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资产评估法三审稿》中应当贯彻改革精神,重点规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对意见分歧大的问题,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予以修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暂不修改。
业内人士对《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对此,有行业人士表示,这一条款应该明确,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哪些监督检查,是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还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查,还是与行业相关的检查,比如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国资委等部门,尽可能在法律层面避免“九龙治水”、“多头监管”的出现。
而根据《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权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监管检查的,只有评估行业协会及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建议,在《资产评估法三审稿》“第八章附则”中增加一条,明确法律效力及衔接问题。应言明,本法施行后,哪些内容与之重复或冲突的法律、行政法规将失效、取消或如何衔接。
行业人士呼吁《资产评估法》早日出台
记者注意到,全国政协委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公勤于日前撰文称,资产评估在资本市场中具有“去资产泡沫化”和“稳定器”的作用。但由于评估相关法律一直缺位,导致对评估的规范管理无法可依,对相关政府部门、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以及评估师的职责,缺乏必要和统一的法律约束,严重制约了评估作用的发挥。同时,由于评估缺乏法律地位,执业独立性也容易受到挑战和损害。另一方面,目前评估行业“多头管理”的乱象,导致我国评估业难以形成强大合力,削弱了我国评估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我国评估业在国际专业服务业领域争取资产定价话语权,不利于我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制定当中发挥作用及维护利益。
她表示,尽快制定资产评估法,既是规范评估管理和执业行为,促进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及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需要,也是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突破阻碍,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向深水区迈进,做好顶层设计,尽快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评估法律制度,尤显重要。
刘公勤直言,只有实现评估立法,才能真正确定评估的法律地位,发挥评估的重要作用。她呼吁全国人大继续高度重视并全力推进资产评估立法工作,继续深入加强评估立法调研和沟通协调工作,大力推动评估法早日出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汪海粟则指出,资产评估立法能在三个方面发挥重要影响:有利于全面规范资产评估相关各方的行为;有利于发挥资产评估提示市场风险功能;有利于形成资产评估数据和案例平台。他并直言,我国制定和颁布《资产评估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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